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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西鑫天翔生物科技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谢博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567133541Q

地址:留坝县江口镇漩滩村一组

我局于202556日对你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5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56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57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第(一)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额度: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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